2008年起石油石化企业将获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0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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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从现在起至2008年底,对这些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规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交缴税所得额时先据实扣除,再计算应缴税额。同时,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物业管理费等补助性支出,也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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