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于本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此《通知》执行。
《通知》要求,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对于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知》规定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电网企业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以及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其范围涵盖垃圾焚烧发电,提出对专为其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的工程,按上网电量给予电网企业适当补助。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通知》明确,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定,承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去年3月,国务院曾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快存量垃圾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