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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储备制度三项合一 管理办法科学合理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国家发改委 类型:政策解读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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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我国原有三项化肥储备制度,分别是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这三项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化肥稳定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凸显了化肥储备的战略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化肥供需形势和化肥产业结构的变化,原来的储备...,系统,质量,工业,000

  我国原有三项化肥储备制度,分别是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这三项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化肥稳定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凸显了化肥储备的战略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化肥供需形势和化肥产业结构的变化,原来的储备制度已经不能很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出现了储备量与需求不匹配、考核指标不合理、监管难度大等诸多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为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助力化肥行业顺应发展要求,增强发展动能、激发市场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将“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并于7月31日发布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令人欣喜的是,新《办法》严谨务实、科学合理,原来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一、新《办法》整合原有的三项化肥储备制度意义重大。将三项化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储备时间覆盖全年(救灾肥储备期为5月-10月,春耕肥储备期为9月—次年4月,钾肥为全年储备),提高了国家对化肥供应的保障能力和对市场的调控能力;二是对钾肥和救灾肥通过联合招标确定承储企业,既引入了竞争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又扩大了参与企业的范围,更加公平合理;三是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改为春耕肥储备,政策目标更加清晰,制度设计更利于保障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四是三项储备的规模统筹安排,既保证了总体储备规模的稳定,又便于根据国内化肥供需形势调整救灾肥、钾肥、春耕肥的储备规模,更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二、准入门槛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化肥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办法》要求春耕肥承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除此之外,化肥生产企业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上述要求,无论是对承储企业的资金实力和企业规模,还是能效、质量等管理水平,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利于鼓励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参与化肥储备,有利于提高化肥行业集中度、促进化肥行业坚持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考虑到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需求相对较小,这些区域的企业承储本省区或相关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符合实际情况。

  三、春耕肥储备任务考核指标和贴息确定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新《办法》要求,春耕肥承储企业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年度储备时间内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或110%。上述考核指标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在标的区域内的销售能力参与春耕肥储备。以往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承储资金成本,前期不采购,后期为了应付检查集中采购,而储备后期正好是调运煤炭和粮食的时间,再加上春运,运力十分紧张,经常出现化肥无法及时储备到位的情况。新《办法》要求企业均匀进货,既能保证储备有序进行,又能降低对化肥市场的过度扰动。另外,以往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的贴息标准主要是参考国内尿素的出厂价及仓储、运输等费用计算得出,对于储备磷酸二铵、复合肥(单价高于尿素的产品)的企业来说,其获得的利息补贴要低于实际发生利息的50%,迫使企业多储备尿素。新《办法》规定,利息补贴计算参考实际储备产品货值,可以促使承储企业根据市场实际需求确定储备品种。

  四、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原三项储备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地方监管局监管。新《办法》监管力度明显加强:一是监管主体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承贷银行、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二是在承储期内要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三是在检查时还将邀请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参与,建立现场检查结果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

  总体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三项化肥储备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后,配套出台的新《办法》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政策目标更加清晰、考核指标更加合理、事后监管更加有力,并按照任务分工,将不同措施具体落实到不同的分管部门,充分体现了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的务实做法。为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建议在各部门之间加强政策统筹和工作指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促进政策执行到位,帮助化肥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双重挑战,促进我国化肥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作者:高力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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