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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4-03-20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类型:政策解读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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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深工信规〔2024〕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3〕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系统,论坛,交流,工业,新材料

深工信规〔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3〕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是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新材料产业,是指重点聚焦新能源材料、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先进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绿色建筑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以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新材料为主要目标的产业。

  第四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核查、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等材料,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工信、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评价、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及专业化工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第八条  关键材料测试验证平台项目是指,企业、研究机构等,围绕芯片制造封装、新型显示、高端通讯器件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材料,面向我市新材料企业搭建提供相关材料研发、验证、改进等服务的测试验证平台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和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入的50%。

  第九条  新材料企业及团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是指,企业、研究机构、科研团队等,围绕湿电子化学品、有机发光材料、衬底材料和先进金属材料等新材料薄弱环节,在我市开展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审定建设投资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和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执行期利息)等。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

  第十条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是指,企业围绕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用、先进金属、高分子、绿色建材和前沿新材料等我市重点新材料领域关键瓶颈,组织实施突破主要性能指标、对产业发展起支撑作用的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和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第十一条  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

  (一)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在首年度销售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是指,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并实现首批次新材料销售的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符合条件的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在一定期限内形成销售额(不含税)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含以下资助方向: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聚焦新材料产业供需对接、技术交流合作、产业资源共享等方面需求,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和租赁费、系统开发、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策划设计、人才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等费用。

  (二)新材料行业重大活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围绕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举办高端展会、论坛、会议等活动。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场地租赁和搭建、设备(租赁)、策划设计、嘉宾邀请、翻译、宣传推广等费用。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项目单位应当同时符合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新材料领域上中下游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部分不适宜放深圳的环节可延伸至经市政府认定的省内对口合作园区实施;

  (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活动;

  (六)申报项目属于我市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七)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关键材料测试验证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建设期不超过3年,申报领域属于我市关键核心材料领域;

  (三)项目单位属于我市新材料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研究机构,对新材料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有较强的测试验证和产品导入能力;

  (四)团队成员不少于20人(全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领域具备突出的材料研究开发和测试应用能力;

  (五)项目单位在申报领域内服务我市新材料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项目实施后已实现2种以上关键材料导入下游龙头企业并开展实际应用;

  (六)平台具备持续运营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新材料企业及团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总投入不低于2亿元;

  (二)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

  (三)建设期不超过3年;

  (四)申报领域属于我市新材料产业关键领域的薄弱或缺失环节,项目已实现研发及产业化;

  (五)团队成员不少于20人(全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领域具备突出的研究能力。

  第十六条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项目单位拥有与申报项目对应的研究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三)申报项目的产品技术指标、工艺及性能参数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

  (一)关于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1.申请列入的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进入市场阶段;

  (2)具有核心知识产权;

  (3)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申请列入目录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修订意见征集表;

  (2)其他与申请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

  (二)申请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需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的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要求;

  2.申报的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3.申报的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50万元;

  4.申报的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八条  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2.建设期不超过2年;

  3.项目单位主要面向新材料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服务,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4.需具有明确的服务范围,聚焦我市新材料领域薄弱环节,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社会效益显著,并能够持续运营和服务。

  (二)新材料行业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2.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3.项目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的行业地位,具备组织活动的基础和经验;

  4.在促进新材料行业交流合作、成果转化及展示交易等方面取得不少于5项实质性成效。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申报项目实施报告;

  (六)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关键材料测试验证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和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二)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和任务职责分工等)、可提供测试服务的已有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三)项目单位具备持续运营和服务能力的佐证材料(如已签订的加盖有双方公章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

  (四)已实现产品导入的佐证材料;

  (五)支出明细表及其主要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第二十一条  新材料企业及团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和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二)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和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三)已实现的经济效益佐证材料;

  (四)支出明细表及其主要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和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二)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三)产品或技术提升的对比佐证材料;

  (四)支出明细表及其主要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第二十三条  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专利佐证材料及发明专利与申报产品关联性说明;

  2.产品检测报告;

  3.产品或技术主要性能指标与国内外领先水平对比情况,以及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的佐证材料;

  4.销售明细表及其主要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第二十四条  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单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佐证材料;

  2.所需场地、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等主要保障条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和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3.项目单位具备公共服务能力相关佐证材料;

  4.达到以下条件的佐证材料: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能够持续运营和服务;

  5.支出明细表及其主要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二)新材料行业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单位取得相关资质佐证材料;对政府委托举办的展会或论坛,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在促进新材料行业交流合作、成果转化及展示交易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的佐证材料;

  3.参展商、嘉宾邀请、媒体报道和场地使用等其他与活动相关的主要佐证材料;

  4.支出明细表及其主要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

  第二十六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三)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投入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项目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结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和集体决议等情况,拟定扶持计划。扶持计划包括拟资助项目名单和拟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扶持计划,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处理。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及举报,或异议、投诉及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暂不拨付资金。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骗取或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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